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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07-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职工。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街道办事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