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07-06-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与绍兴联强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绍兴联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125号原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飞。被告绍兴联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联强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绍兴联强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绍兴联强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建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