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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渝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07-06-2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渝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李某,女,1963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周某,男,1961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0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文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