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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中原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宽永与海万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中原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马宽永,男,1949年5月16日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海万超,男,1965年8月13日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马宽永申请执行海万超一案中,查明本案涉及的债务系海万超和张莉萍(身份证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此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莉萍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海万超与张莉萍共同偿还马宽永欠款39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生效。执行长  张宏宇执行员  任 毅执行员  鞠 忠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