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中原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宽永与海万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中原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马宽永,男,1949年5月16日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海万超,男,1965年8月13日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马宽永申请执行海万超一案中,查明本案涉及的债务系海万超和张莉萍(身份证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此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莉萍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海万超与张莉萍共同偿还马宽永欠款39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生效。执行长 张宏宇执行员 任 毅执行员 鞠 忠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