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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路爱英与曹文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爱英,曹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路爱英。被执行人曹文海。路爱英申请执行曹文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刑初字第4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路爱英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84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文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路爱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曹文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曹文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路爱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