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魏建学与李成、吴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学,李成,吴娟,李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魏建学,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生,现住西安市。被告李成,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生,住陕西省长安县。被告吴娟,女,汉族,1982年10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李选,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崔缠志,男,汉族,1952年11朦朦胧胧1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07年4月11日受理的原告魏建学诉被告李成、吴娟、李选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7年6月28日原告魏建学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建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