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华贞与李宝善、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贞,李宝善,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770号原告,华贞,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号。委托代理人姚丙忠,山东兴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善,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东昌府区经贸局局长,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赵巍,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经贸局纪检书记,住。委托代理人顾学民,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经贸局纪检室主任,住。被告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张广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伟,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麻建萍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