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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华贞与李宝善、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贞,李宝善,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770号原告,华贞,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号。委托代理人姚丙忠,山东兴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善,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东昌府区经贸局局长,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赵巍,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经贸局纪检书记,住。委托代理人顾学民,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经贸局纪检室主任,住。被告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张广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伟,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麻建萍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