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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治武与李永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武,李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陈治武,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白院乡园峰山村村民,现住南江县。被执行人李永春,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申请执行人陈治武诉被执行人李永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刑初字第4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0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40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