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89)新法执行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虎与赵启明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89)新法执行字第84号张虎与赵启明债务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了(1987)新法民一字第493号民事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虎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权利人张虎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一日以(1987)新法民一字第493号民事判判决书曾向本院申请执行,系重复申请,该案不应立案,即已立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利平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晓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