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新法执行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虎与赵启明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89)新法执行字第84号张虎与赵启明债务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了(1987)新法民一字第493号民事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虎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权利人张虎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一日以(1987)新法民一字第493号民事判判决书曾向本院申请执行,系重复申请,该案不应立案,即已立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利平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晓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