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2007年3月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2007年3月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善检刑诉字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至嘉善县魏塘镇毛家村新桥小区356号楼,采用砸玻璃、卸铝合金窗框等手段,翻窗进入403室租房,窃得闫家珍放在床下的玩具音乐盒一只(价值人民币12.6元),后两被告人被当场抓获。现赃物已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闫家珍陈述,证人计国荣、薛祥华、王洪根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嘉善县公安局手印鉴定书,嘉兴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以翻窗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07年8月5日止。)二、被告人朱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07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