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7-06-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徐某、宋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宋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1984年1月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7年3月13日因吸毒经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同年4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200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9日,被告人宋某出资7000元让其男友徐某从他人处购买到毒品海洛因,自3月9日起二人在本市金祥旅馆共同吸食,3月12日当二人在金祥旅馆203房间吸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二人身上及包内查获可疑柱状物5颗、白色粉末13包,经检验检出毒品海洛因,净重16.4946克。另查明被告人宋某目前有身孕。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强制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检验报告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住宿登记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宋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