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宋伟龙与朱付荣、蔡仕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伟龙,朱付荣,蔡仕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伟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付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仕军。上诉人宋伟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伟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春、被上诉人朱付荣的委托代理人王永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蔡仕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伟龙于2007年6月1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朱付荣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伟龙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伟龙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上诉人宋伟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坚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