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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湖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上海世康木业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与湖州市南浔源升地板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康木业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湖州市南浔源升地板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湖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上海世康木业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负责人罗炳章。委托代理人郭伟强。被告湖州市南浔源升地板厂。投资人钟会冬。原告上海世康木业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诉被告湖州市南浔源升地板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上海世康木业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市南浔源升地板厂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世康木业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康木业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市南浔源升地板厂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世康木业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许丹红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杨林法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