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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爱平与汪小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爱平,汪小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944号原告方爱平。委托代理人洪来祥。被告汪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爱平诉被告汪小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爱平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爱平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欣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