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中原执查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李旭、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李旭,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中原执查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代表人王用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旭(曾用名聂小磊),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祁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03)中原经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二00四年七月九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旭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其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旭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XX号楼1单元7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