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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巨海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毛坡村村委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海,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茅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71号申请人张巨海。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茅坡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藉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郭杜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帐户内的存款1761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引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