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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越民二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关祥与王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祥,王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1045号原告王关祥。被告王月明。原告王关祥为与被告王月明、刘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0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玲娟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国峰独任审判,于200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关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月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关祥诉称,2006年10月25日,被告因家里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春节前还清。然后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王月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借条1份,证明被告王月明于2006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因被告王月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借条载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并由被告王月明签名,可以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10月25日,被告王月明出具借条1份,其中载明:今借到王关祥人民币2万元,到1月1日归还1万元,年底归还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王关祥与被告王月明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月明应归还给原告王关祥借款人民币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该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