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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姚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1996年5月因盗窃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字(2007)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于2005年3月25日上午11时许,在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98号国光电子公司三楼办公室,趁办公室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马某放在桌上的IBM390X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季某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发票、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9日起至2007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莹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