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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杏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杏行初字第5号原告太原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赵瑞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彩玲,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双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峰,男,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科长,住太原市鱼池街*号。委托代理人史胜利,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原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不履行房屋权属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和公司得知,该房已由被告市房地局为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府西支行办理了他项权抵押登记,在他项权证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原告认为尚不具备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故于2007年6月1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和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一百二十元,原告太原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李保欢审判员刘莲芝审判员罗宪珍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武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