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徐某甲、徐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858号原告蒋某。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0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