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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徐某甲、徐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858号原告蒋某。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0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