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阿张与张志沅、胡丽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张,张志沅,胡丽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陈阿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华良、魏立业。被告张志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国华。被告胡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张诉被告张志沅、胡丽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阿张于200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张撤回对被告张志沅、胡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陈阿张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