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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07-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乔光琴、乔玲与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第十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光琴,乔玲,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乔光琴,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乔玲,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未到庭)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军安,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光琴、乔玲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第十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光琴、乔玲于2007年6月1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光琴、乔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石丽屏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