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07-06-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尚贤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尚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呼春晖,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俊宝,男,该公司宝鸡分公司职员。被告杨尚贤,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陇县牙科乡杨家坡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兴胜,男,陇县河北乡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尚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