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新法执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07-06-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诉长春市医药公司购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新法执字第540-2号原告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医药公司购销一案,本院(1999)新经初字第56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长春市医药公司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医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长春市医药公司在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一路43号院内车库、仓库。车库号:长房权字XXXXXXX仓库号:长房权字XXXXXXX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