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07-06-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曹新荣、曹某1等与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郭杜村村委会、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荣,曹某1,曹某2,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郭杜村村委会,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曹新荣,女,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住西南是雁塔区。原告曹某1,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系曹新荣之子。原告曹某2,男,汉族,1992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曹新荣之子。委托代理人马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郭杜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铁锁,职务主任。被告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桑军荣,改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亚礼,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7年2月9日受理的原告曹新荣,曹某1,曹某2诉被告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郭杜村村委会,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过程中,2007年6月18日原告曹新荣,曹某1,曹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新荣,曹某1,曹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965元。审 判 长 关宝年审 判 员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