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07-06-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940号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云集路1152号。法定代表人吕旭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先坤。被告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249号。法定代表人周宝余。被告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青年南路288号太阳商业广场512、520号。负责人康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