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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7-06-1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花朵与杭州青年通讯电脑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花朵,杭州青年通讯电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上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王花朵。委托代理人齐永明。委托代理人齐秀英。被告杭州青年通讯电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炳荣。原告王花朵诉被告杭州青年通讯电脑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花朵的委托代理人齐永明、齐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青年通讯电脑市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花朵诉称,被告因欠原告租金92830元,故双方2006年2月协议被告于2006年4月还清,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付。被告承诺利息按月息2%计算,故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利息应为29705.6元,被告应付的欠租及利息应为122535.6元。现原告夫妻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急需这笔钱支付医疗费和保姆费等,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欠租和违约利息损失122535.6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被告于2006年2月份出具的欠款归还承诺书一份(原件),证明被告欠款并承诺支付利息的事实。被告杭州青年通讯电脑市场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承租杭州市青年路60号的房屋,至2005年12月31日止,拖欠租金90750,为此被告于2006年2月写下“欠款归还承诺书”,承诺在2006年4月份归还给原告拖欠租金90750元及2003年2-5月少收款2080元,并承诺支付每月2%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因承租原告的房屋拖欠租金于2006年2月写下还款承诺书,被告应依其承诺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欠款归还承诺书被告对利息作了约定,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青年通讯电脑市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王花朵拖欠租金92830元。二、被告杭州青年通讯电脑市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王花朵因违约付款的利息损失29705.6元。预收案件受理费2751元,退回原告1375.5元,由被告负担137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小勤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