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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7-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陕西省交通厅统建办公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省交通厅统建办公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743号原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21层。负责人郭玉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宏,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交通厅统建办公室。原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交通厅统建办公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3月9日签订中国网通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其租用1条速率为4Mbps的光纤接入服务,租用费为每月7000元。协议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从2005年5月开始拖欠租用费,至2006年2月,被告共拖欠其租用费70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互联网专线租用费7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陕西省交通厅统建办公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