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民二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07-06-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沈鋧校与谢伟江、李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鋧校,谢伟江,李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1056号原告沈鋧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新育。被告谢伟江。被告李伟英。原告沈鋧校为与被告谢伟江、李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5月17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铃铭独任审判,于2007年6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新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伟江、李伟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鋧校诉称,2007年1月19日被告谢伟江因银行转贷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7年1月25日归还50000元,余款50000元到2007年1月31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仅归还10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李伟英与被告谢伟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即时清偿原告借款计人民币9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两被告户籍证明、婚姻状况、借条各1份。被告谢伟江、李伟英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月19日被告谢伟江向原告沈鋧校出具��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皋北村沈鋧校个人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保证到2007年1月25日归还伍万元,余款伍万元到2007年1月31日归还。”同时认定,被告李伟英与被告谢伟江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谢伟江出具的借条真实地反映了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意思表示真实,认定有效。被告李伟英与被告谢伟江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伟江、李伟英应共同归还原告沈鋧校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两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