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青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7-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大江与王延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江,王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青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江。被执行人王延山。王大江与王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6)青法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大江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后被执行人履行24505元,余款29046元暂无执行能力。为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90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州市人民法院(2006)青法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建华执行员 高继广执行员 伦立新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