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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青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7-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大江与王延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江,王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青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江。被执行人王延山。王大江与王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6)青法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大江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后被执行人履行24505元,余款29046元暂无执行能力。为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90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州市人民法院(2006)青法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建华执行员  高继广执行员  伦立新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