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89)新法执行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叶欣茂与康西宽房产确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89)新法执行字第225号叶欣茂与康西宽房产确认权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九日作出了(1989)民二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欣茂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1998)陕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民二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民二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利平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