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0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