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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0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