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龙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贤与陈献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贤,陈献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高贤。被执行人陈献法。申请执行人高贤与被执行人陈献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0日制作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献法下落不明,原被执行人陈献法所有的坐落于海城街道邱宅村三潭路66号房屋正在拆建,又无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陈献法尚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38608元,垫付诉讼费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128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作力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高贤,男,193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湖滨新村9幢301室。被执行人陈献法,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邱宅村三潭路66号。申请执行人高贤与被执行人陈献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0日制作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献法下落不明,原被执行人陈献法所有的坐落于海城街道邱宅村三潭路66号房屋正在拆建,又无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陈献法尚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38608元,垫付诉讼费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128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作力二ΟΟ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祁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