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乐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乐执字第763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战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6日审结,该案(2004)乐唐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乐唐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