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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乐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乐执字第763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战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6日审结,该案(2004)乐唐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乐唐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