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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彩林与柯锦法、韩条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彩林,柯锦法,韩条娟,柯国强,柯国刚,柯国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067号原告沈彩林。被告柯锦法。被告韩条娟。被告柯国强。被告柯国刚。被告柯国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彩林诉被告柯锦法、韩条娟、柯国强、柯国刚、柯国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彩林于200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锦法、韩条娟、柯国强、柯国刚、柯国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彩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彩林撤回对柯锦法、韩条娟、柯国强、柯国刚、柯国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沈彩林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