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彩林与柯锦法、韩条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彩林,柯锦法,韩条娟,柯国强,柯国刚,柯国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067号原告沈彩林。被告柯锦法。被告韩条娟。被告柯国强。被告柯国刚。被告柯国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彩林诉被告柯锦法、韩条娟、柯国强、柯国刚、柯国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彩林于200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锦法、韩条娟、柯国强、柯国刚、柯国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彩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彩林撤回对柯锦法、韩条娟、柯国强、柯国刚、柯国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沈彩林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