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阿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陆发勇与马德军土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发勇,马德军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初字第33号原告陆发勇,男。被告马德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发勇与被告马德军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发勇于200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发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陆发勇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远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