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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章柏焕与朱光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柏焕,朱光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864号原告章柏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正阳。被告朱光灿。原告章柏焕为与被告朱光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于200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柏焕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正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光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柏焕诉称,2006年7月8日前,原告与被告间有买卖染化料业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到2006年底归还130,000元,余200,000元在2007年底付清,逾期支付可全额起诉。2006年底被告未依约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0,000元。被告朱光灿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2006年7月8日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货款33万元以及约定还款日期的事实。被告朱光灿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与抗辩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本案有证明力。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06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章柏焕颜料款叁拾叁万元正,归还日期2006年底归还壹拾叁万元整,2007年底归还贰拾万元整。承诺如逾期,则有权全额起诉。现被告分文未归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有效。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理应全面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在确认结欠的货款后未按照承诺及时结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光灿应支付给原告章柏焕货款人民币3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合计5,34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