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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阿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陆发勇与李晓丽土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发勇,李晓丽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初字第32号原告陆发勇,男。被告李晓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发勇与被告李晓丽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发勇于200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发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陆发勇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