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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文伟与陕西得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伟,陕西得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马文伟,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住址浙江省东阳市,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佩,女,汉族,1983年10月24日,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刚,男,住西安市,自由职业。被告陕西得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明德门小区北区44号。法定代表人张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西安、王爱华,陕西法智律师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伟诉被告陕西得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7年6月15日原告马文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