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乐执字第395号-恢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学洪与秦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洪,秦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乐执字第395号-恢1号申请人王学洪。被执行人秦晓东。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15日审结,该案(2003)乐唐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乐唐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