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吴民二初字第0451-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451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吴民二初字第0451-1号 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卫康,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敦煌工业区。 负责人张建国。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城镇福寿路**。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3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3843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成荣 审 判 员 顾小炜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