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07-06-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何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58号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晓华。被告胡何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何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何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