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7-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任某某家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一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34号魏某与任某某家要小孩抚养费一案本院于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5)长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某于二00六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时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某某外出打工,不明下落,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