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裁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7-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院与赫武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裁字第24号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院与赫武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6)长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院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赫武军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