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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07-06-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云升服装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思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云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县思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云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建刚。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思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蔡炎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云升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思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现原被告均于200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杭州云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绍兴县思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1,91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61元,减半收取1,980.5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东审 判 员  张关雄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