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7-06-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华东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崇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东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余崇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449号原告杭州华东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全。被告余崇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东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崇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东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华东快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华东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华东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