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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07-06-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任某与黎旭东、熊自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黎旭东;熊自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46年10月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任某,男,汉族,2000年2月9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李某,女,汉族,1946年10月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黎旭东,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告熊自平,女,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任某与黎旭东、熊自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