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07-06-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西安恒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介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恒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介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西安恒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创业新大陆B3。法定代表人胡旭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哲、徐易辰,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介茹,女,汉族,1971年7月2日,住址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立敏、李波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7年3月23日受理的原告西安恒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介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2007年6月14日原告西安恒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恒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