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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07-06-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孔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孔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0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海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