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新法执行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7-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建筑公司与周素兰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0)新法执行字第406号西安市新城区建筑公司与周素兰债务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1989)新法民一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建筑公司于一九九零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义务人周素兰履行义务的最后日期为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已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利平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